辽宁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执6320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通辽市科称沁区。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8年0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称沁区。
被执行人:周闯,男性,198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县。
被执行人:辽宁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石子街12栋5层1单元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502MA0YA4U47R。
法定代表人:杨学明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周闯、辽宁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一案,该案依法审理完结,本院作出的(2020)辽0112民初1248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下达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送达手续。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证券、工商、车辆、房产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任何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辽0112执63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张翼飞
执行员  张嘉来
执行员  张天宇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钱兆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