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民初145号
原告:***,女,汉族,住沈阳市浑南新区。
被告:***,男,汉族,住鞍山市千山区。
被告:辽宁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学明。
原告***与被告***、辽宁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苏 虹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翘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