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15执500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
法定代表人:**足,系经理。
被执行人本溪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本溪筑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5民初59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在履行期限内未履行给付义务,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网络银行、车辆、不动产、证券、工商、知识产权、公积金及出入境等信息,将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予以冻结,但账户余额不足,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本院欲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经多次寻找未发现其下落,未能采取拘留措施。经约谈申请人认同本院执行工作,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2022)辽0115执50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