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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与***、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02民初342号 原告:**金,男,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瑞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井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柴桑区。 被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MA37RBB65K。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誉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通协路******信用代码913101050593441823。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吉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吉安市行政中心(吉州区城南)****代码91360800723903449K。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金与被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誉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吉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撤诉。 案件受理费4656元,减半收取计23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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