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02民初342号
原告:**金,男,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瑞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井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柴桑区。
被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MA37RBB65K。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誉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通协路******信用代码913101050593441823。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吉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吉安市行政中心(吉州区城南)****代码91360800723903449K。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金与被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誉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吉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撤诉。
案件受理费4656元,减半收取计23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