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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02财保22号 申请人:**金,男,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 委托代理人:***,江西井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 被申请人: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MA37RBB65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誉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通协路******信用代码91310105059344182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金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誉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3751.4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以保单保函形式为申请人**金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金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誉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3751.49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万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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