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嘉源市政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咸阳华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盟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921财保54号
申请人:***盟嘉源市政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浩特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京师(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咸阳华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盟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浩特镇雅布赖西路。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咸阳华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西兰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盟嘉源市政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咸阳华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盟分公司在***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为92×××00账户中的资金1618876元。案外人赵坤以其名下的蒙M×××**号车辆及位于*****××古图社区××经济××房××附属商业楼××商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咸阳华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盟分公司在***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为92×××00账户内的资金161887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依法查封赵坤名下的蒙M×××**号车辆,查封期限为一年;
三、依法查封赵坤名下位于*****××古图社区××经济××房××附属商业楼××商铺,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如申请人提起诉讼后,申请保全人申请保全财产冻结的期限为一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