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盟嘉源市政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咸阳华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盟分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2921执保205号
申请人:***盟嘉源市政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浩特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咸阳华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盟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浩特镇雅布赖西路。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咸阳华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盟嘉源市政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咸阳华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盟分公司、咸阳华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内2921财保54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咸阳华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盟分公司在***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为92×××00账户内的资金1618876元,冻结期限12个月;
二、依法查封赵坤名下蒙MXXX**号车辆的登记手续,查封期限12个月;
三、依法查封赵坤名下位于*****××古图社区××经济××房××附属商业楼××商铺,查封期限12个月。
申请保全人需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