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玖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

四川玖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四川松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1民初1744号
原告:四川玖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东部新区贾家街道高坡社区12组101号(属简州新城范围内)。
法定代表人:杨光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嘉冀,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松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花牌坊街168号1栋1单元16层1603号。
法定代表:胡光辉,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松旺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长宁县长宁镇城北二环路1幢1-3号。
负责人:谢代云,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玖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松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松旺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四川玖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至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玖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许 剑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雷宇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