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1民初1745号
原告:四川玖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东部新区贾家街道高坡社区12组101号(属简州新城范围内)。
法定代表人:杨光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庭,男,198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3年8月20日出生,回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原告四川玖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后,原告四川玖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玖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玖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7元,由原告四川玖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 剑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雷宇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