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1民初1156号
原告:四川玖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东部新区贾家街道高坡社区12组101号(属简州新城范围内)。
法定代表人:杨光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冀,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天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银雀山路63号。
法定代表人:左沛华,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玖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后,原告四川玖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玖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文 飞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金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