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玖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

四川玖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四川宏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03民初19014号
原告:四川玖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东部新区贾家街道高坡社区12组101号。
法定代表人:杨光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冀,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宏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兴科中路9号4栋1层1室。
法定代表人:蒲昌茂,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宏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山分公司,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蒙阳街道平安路62号。
负责人:刘卫东,经理。
原告四川玖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诉与被告四川宏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宏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山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四川玖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玖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杜永洪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