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80执20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四川玖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工业园区贾家中小企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3145512945。
法定代表人:杨光奇,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龙,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本院在执行四川玖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武侯区的不动产(建筑面积30.2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武侯区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20)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6号/川(2020)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7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杜德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