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玖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

四某某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与成都建工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川0180执355号 申请执行人:四***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东部新区***道高坡社区12组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3145512945。 法定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建工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阳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简阳市东城新区下花园路216号5栋3层S3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5MA6CBC6347。 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2023)川0180执355号四***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与成都建工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执行标的为123,249.7元,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工商登记、证券、网络银行等信息,并向被执行人(户籍地)住所地基层组织进行了传统查控,**被执行人成都建工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阳分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与拘留措施,但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采取拘留措施未果。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案尚余执行标的123,249.7元、执行费1,749元未执行兑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陈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