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智联信通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市智联信通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大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民申10579号
再审申请人厦门市智联信通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联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大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11民终4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智联公司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理由是: 一、关于照明自适应控制单元是否属于案涉大秦公司与智联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项下产品的问题。案涉合同第2条约定,产品需“满足买受人使用需要及图纸要求”,结合该合同签订前,大秦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通过电子邮件将G310线循隆公路工程二标段的施工设计图纸发给智联公司的磋商过程,可见该合同中“图纸”即为G310线循隆公路工程二标段的施工设计图纸,而该图纸设计说明一栏载明“每个隧道配置一台照明自适应调节集控单元”,故照明自适应控制单元应属于案涉合同项下产品。 二、关于智联公司是否存在逾期发货等违约情形的问题。案涉合同第8条约定“出卖人于合同签订后25天内,具备发货条件”,故智联公司最迟应于2017年9月19日具备发货条件。从大秦公司自2017年10月12日起向智联公司发出的多份催货函以及智联公司给大秦公司的回复可见,智联公司未能在2017年9月19日前具备发货条件,而具备发货条件系大秦公司支付相应货款的前提,智联公司以大秦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才支付货款至合同总金额的70%,主张其在收款后发货未违约,缺乏依据,且智联公司最终未能交付照明自适应控制单元,故无论从履行时间还是履行内容而言,智联公司均构成违约。因智联公司承担的违约金数额超过合同未支付货款,二审法院未予支持其关于不承担违约金、大秦公司向其支付货款的主张,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智联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厦门市智联信通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马 燕 审 判 员  陈志明 审 判 员  赵 畅
法官助理  费 行 书 记 员  庆姝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