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智联信通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速益智慧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市智联信通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湘0225民初216号
原告湖南速益智慧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智联信通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速益智慧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尹陈铧、被告厦门市智联信通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赵端阳、周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龙爱和是否应承担支付柴火款的责任。原告刘青云提供了柴火,被告龙爱和签字验收,且支付了部分柴火款,并向原告刘青云出具了两份欠条,原被告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刘青云诉请被告龙爱和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并向本院提交了被告龙爱和出具的欠条,已完成了举证责任。被告龙爱和辩称其系炎陵县神农玻璃纤维厂的员工,负责对原告刘青云提供的柴火进行过磅验收,在厂长冯霞的委托下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属职务行为,但被告龙爱和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刘青云曾于2019年1月11日要求被告龙爱和履行付款义务,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故被告龙爱和认为原告刘青云的诉请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刘青云要求被告龙爱和支付柴火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因原告不同意调解,本院无法组织调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2003年8月12日,潘平才独资成立了炎陵县神农玻璃纤维厂。2013年,潘平才将炎陵县神农玻璃纤维厂承包给冯霞经营管理。2013年至2015年期间,原告刘青云陆续多次将柴火运送至炎陵县神农玻璃纤维厂交于被告龙爱和,被告龙爱和在过磅单上签字验收,原告刘青云先后多次在被告龙爱和处领取了部分柴火款。2015年1月20日、1月26日,被告龙爱和向原告刘青云出具了两份欠条,确认尚欠原告刘青云柴火款14860元。原告刘青云多次要求被告龙爱和支付柴火款未果,2019年1月11日,原告刘青云向被告龙爱和发送了手机短信,要求被告龙爱和履行付款义务,被告龙爱和收到短信后未作回复,故原告诉至法院。
限厦门市智联信通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支付原告湖南速益智慧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77620元,支付原告湖南速益智慧照明科技有限公司5328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686.1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湖南速益智慧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承担686.12元,被告厦门市智联信通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承担2000元,并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湖南速益智慧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段友斌
书记员  谭琰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