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智联信通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市智联信通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中平川仪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03民初4690号
原告:厦门市智联信通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集中路**人才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587852527M。
法定代表人:谢大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耀邦,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平川仪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高新区青桐街**信用代码:9141040056511702X4。
法定代表人:闫小关。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市智联信通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中平川仪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厦门市智联信通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厦门市智联信通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 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齐婉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