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智联信通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市智联信通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国奥联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304执28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智联信通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同集中路2002号人才创业园A楼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587852527M。
法定代表人:谢大成,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艺玲,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福建国奥联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天妃路11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MA32TKYA57。
法定代表人:吴丽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智联信通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国奥联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闽0304民初4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债权为:执行标的人民币158710元、利息及相关费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案债务人民币158710元、利息及相关费用;
2、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3、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福建国奥联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司法拘留。因未查找到具体下落,故未拘留到案;
4、本院通过查控系统进行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现暂无金融机构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案件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林梦周
执行员  王加纪
执行员  李亮德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