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12民申3号
监督机关: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男,汉族,1975年1月29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厦门市智联信通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同集中路2002号人才创业园A楼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587852527M。
法定代表人:谢大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惠,福建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教。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厦门市智联信通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2018)闽0212民初893号民事判决,向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申诉。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同检民(行)监【2019】35021200005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院长提交审批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件申请人***在监督阶段提交了新证据,有可能推翻原判决,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主审)王月萍
审判员 吴 天 赐
审判员 许 金 鑫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倩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