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奎执字第598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恒建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中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恒建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山东中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2)奎商初字第552号民事调解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中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位于潍坊市奎文区庄检路以西,廿里堡街办检疃村以北[潍国用(2010)第A082号]土地一宗。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中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位于潍坊市奎文区庄检路以西,廿里堡街办检疃村以北[潍国用(2010)第A082号]土地一宗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高彬
审判员*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