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恒建集团有限公司

潍坊恒建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山东中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恒建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山东中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25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奎执字第596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恒建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中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恒建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山东中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2012)奎商初字第54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高彬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