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恒建集团有限公司

潍坊恒建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山东钛普特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潍坊高佃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恒建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山东钛普特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潍坊高佃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发布日期:2015-06-02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奎执字第595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恒建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钛普特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高佃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潍坊恒建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山东钛普特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潍坊高佃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奎商初字第5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元。
二、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高彬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