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恒建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山东中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4-14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奎执字第598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恒建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中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潍坊恒建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山东中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本院(2012)奎商初字第552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法定义务的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我院作出的(2012)奎商初字第5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高彬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