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823执2448号
申请人**县宏达通信管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县朝阳三路群英巷。
法定代表人段韩红,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县木城镇红旗路20号。
主要负责人千保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五路66号省新闻出版局南楼。
法定代表人尹发启,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县宏达通信管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二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作出的(2019)豫0823民初320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在建行河南省分行营业部存款1197738元。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索小生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鲍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