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宏达通信管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武陟县宏达通信管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11民初5498号
原告:武陟县宏达通信管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朝阳三路群英巷。
法定代表人:段朝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勾保公,河南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河南善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世纪路与竹林路交叉口东南角电信公司五楼。
负责人:赵清华,经理。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省焦作市电信分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世纪路与竹林路交叉口东南角电信公司二楼。
负责人:赵清华,经理。
原告武陟县宏达通信管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省焦作市电信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武陟县宏达通信管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陟县宏达通信管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陟县宏达通信管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攀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朱龙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