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恒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华海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508民初840号之一
江苏恒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华海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苏0508民初84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华海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江苏恒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苏州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开发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解除对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0万元的保全措施(查封金额减少至400万元),对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华海工程有限公司被查封账户继续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恒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对苏州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开发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及对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的部分保全措施,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苏州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0万元的保全措施(查封金额减少至400万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潘宇容
书记员  邓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