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精工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与淮安市精工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淮安市精工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1-23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河执字第113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8月29日出生。
被执行人:淮安市精工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
关于***与淮安市精工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从亚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3)河开民初字第1838号民事调解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两套房产既设定了抵押,本院查封也轮候在开发区法院之后,且一套房产正在本院二次拍卖中,本案需等待正在处理的房产处理结果,视情况再恢复处理相关财产,故依法裁定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于2013年7月26日作出的(2013)河开民初字第183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在终结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兆
执行员*淼

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