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322民初5046号之三
原告:沭阳县胡集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13220143150465),住所地沭阳县胡集镇胡集新街北首。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静,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淮安市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689603871G),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黄码乡吴圩村村部。
法定代表人:宗大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沭阳县胡集镇人民政府与淮安市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沭阳县胡集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沭阳县胡集镇人民政府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2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28元,由沭阳县胡集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长王霞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