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与淮安市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804民初191号
原告: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住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南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涛,该区代理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洋,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街道办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忠凯,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丁集镇宗楼村部。
法定代表人:宗大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在勇,淮安市清江浦区胜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位永,该公司员工。
原告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与被告淮安市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大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后报请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2019)苏08民辖122号民事裁定书,指定该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区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洋、薛忠凯、被告中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在勇、位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区政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旧房拆除回收金666400元;2、判决被告支付建筑垃圾清运费用415792.8元;3、判决被告承担逾期未清运建筑垃圾违约金25万元;4、判决被告支付测量费3000元、公证费2400元;5、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因淮安市化妆品一条街地块项目成立淮安市化妆品一条街地块项目房屋征收指挥部(以下简称征收指挥部)。2016年10月24日,被告经原告政府采购中心招标取得化妆品一条街地块三标段旧房拆除及场地清理、整平工程。2016年11月12日,征收指挥部与被告签订《房屋拆除承包合同》,约定:征收指挥部将化妆品一条街地块三标段旧房拆除及场地清理、整平工程承包给被告,拆除房屋建筑面积为95200平方米,被告按7元/平方米向征收指挥部交纳旧房拆除回收金,被告向征收指挥部缴纳工程施工安全保证金50万元和项目进度保证金5万元,被告在房屋拆除后15日历天内完成场地清理及整平工作,延误工期超过15日历天,征收指挥部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后,征收指挥部按约将房屋交付被告拆除,但被告却未按约定清运建筑垃圾、场地整平等工作,经征收指挥部多次催促,被告一直拖延不予处理。征收指挥部为完成项目进度计划,不得已另行委托其他单位清运建筑垃圾,为此,征收指挥部支出证据保全费用、测量费及清运费用。被告应支付的旧房拆除回收金也没有支付。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中大公司辩称:一、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旧房拆除回收金666400元与事实不符。房屋拆除承包合同约定:因项目需要对房屋进行机械拆除的,由指挥部出具书面通知给乙方,拆除房屋面积按照减半计算,涉及机械费用由乙方负责。而本案所涉拆除工程全部是机械拆除的,对机械拆除的事实,征收指挥部所有领导都是知道的,并且也是得到他们认可的。所以,按照此条规定计算,被告欠原告旧房拆除回收金应该是333200元,而非666400元,对333200元拆除回收金被告一直是认可的。二、关于要求被告支付建筑垃圾清运费用415792.8元。被告认为原告此条请求无事实根据。按照房屋拆除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只负责旧房拆除及场地清理和拆除场地整平,而被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应该履行的义务,并且按照指挥部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清理完拆除工地内的所有垃圾,并整平拆除场地。而原告和第三人之间产生的垃圾清运费,据被告所知,是拆除工地地平面以下到大同路地平面以上的垃圾和几户拆迁“钉子户”的垃圾,而这部分垃圾不在房屋拆除承包合同约定的范围之内,因此和本案被告毫无任何关系。所以被告认为原告该项请求既无事实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三、关于要求被告承担逾期未清运建筑垃圾违约金25万元。被告认为也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因为被告根本不存在违约的情形。所以就不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而产生的测量费和公证费要被告承担显然也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合法的。综上所述,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12日,被告(乙方)与征收指挥部(甲方)签订《房屋拆除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承包淮安市化妆品一条街地块项目三标段旧房拆除工作,拆除房屋面积约95200平方米;工程承包范围:旧房拆除及场地清理、整平由乙方负责,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旧房拆除后材料归乙方所有,乙方应向甲方交纳旧房拆除综合包干回收金。拆除要求:对于多层成套房屋,乙方应在甲方发出书面交房通知后当日内将门窗拆除,在整栋房屋全部交付后10日内,将旧房全部拆除完毕;对于自建房屋,乙方应在甲方发出书面交房通知后当日内将屋面及门窗拆除,剩余部分由乙方在房屋交付后5日历天内全部拆除完毕。同时,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应在15日历天内完成场地清理及整平工作。乙方若未能按时完成旧房拆除的,逾期未拆除的按未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应缴旧房拆除综合包干回收金的5倍收取,若乙方工期延误超过15日历天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因项目需要对房屋进行机械拆除的,由指挥部出具书面通知给乙方,拆除房屋面积按照减半计算,涉及机械费用由乙方负责。合同价款确定:乙方按7.00元/平方米的旧房拆除综合回收金包干单价及本项目旧房拆除总建筑面积向甲方交纳旧房拆除回收金,拆除后材料归乙方所有。付款时间及方式为:在签订合同前,乙方应向甲方缴纳工程施工安全保证金50万元和项目进度保证金5万元,待拆除工程全部结束且施工质量符合合同约定要求后进行工程结算,若未发生安全事故,工程施工安全保证金和项目进度保证金抵扣作为旧房拆除综合包干回收金,多还少补。合同签订后,被告依据合同约定向原告交纳了保证金55万元(已返还15万元)。此后,被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旧房拆除工作。2018年3月26日,征收指挥部向被告发出《关于紧急清运拆除工地建筑垃圾的告知函》一份,要求被告必须于2018年4月15日前全部清运其承包范围内所有建筑垃圾,场地清运验收标准为地面正负零。2018年4月10日,被告公司位永个人向原告征收指挥部出具承诺书,承诺在2018年4月15日前将征收项目三标段内所有建筑垃圾全部清运完毕,现场清理后标准为地面正负零;如不能按时清理完毕,愿意接受指挥部罚金20万元整。2018年4月13日,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宗大平出具承诺书,承诺在2018年4月30日前清理运完拆除工地所有建筑垃圾,如果达不到承诺,所交付的进度保证金五万元不予退还。2018年4月17日,征收指挥部向被告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在2018年4月18日前用网覆盖全部拆迁场地。2018年10月26日,征收指挥部向被告出具告知函,要求被告必须在2018年10月31日前将其中标的标段范围内建筑垃圾清运干净(地面正负零)。2019年3月18日,江苏宏润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根据征收指挥部的委托,出具《关于八二新村棚户区北地块西片区拆迁渣土场整平至正负零位置项目测量报告》对于八二新村棚户区北地块西片区拆迁渣土场地整平至正负零位置挖方量及外弃工程量进行测算,此后,征收指挥部据此与淮安超建土石方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垃圾清运合同》,由淮安超建土石方有限公司承包了上述测算范围内的土方清运工程,并支付了相关费用,此后,要求被告承担该费用未果,即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签订的合同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关于旧房拆除回收金。双方明确约定了面积以及单价,被告即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回收金,被告主张其使用机械拆除,应当按照面积减半计算该费用,但合同中明确约定,因项目需要进行机械拆除的,应当由征收指挥部出具书面通知,所拆除房屋面积才可以按照减半计算,但被告未提供征收指挥部向其发出的类似的书面通知书的证明,原告也不认可曾通知或同意其使用机械进行拆除,故被告要求按机械拆除减半计算回收金的主张因依据不足,本院对此意见不予采纳,但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所缴纳的保证金可以抵扣其应付的回收金,相互抵扣后,被告还应付原告回收金为266400元。关于建筑垃圾清运费问题。双方争议的是旧房拆除后场地整平的标准,原告主张整平至以该标段内的一条路为标准的正负零,被告主张整平至所拆除房屋的地坪即可。据此,本院认为,原告虽曾多次向被告发函要求将场地整平至正负零,但对于正负零的基点在合同中以及告知函中均未约定,故不能认定将场地整平至正负零所需要产生的挖土及外运相应土方量属于双方合同应当由被告履行的合同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相应垃圾清运费的请求依据不足,依法不应支持。由于不能认定上述工程量为被告的合同义务,认定被告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违约依据不足,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亦无法予以支持。原告为测算相应土方量而产生的测量费、公证费亦不应由被告承担。综上,本案经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淮安市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支付旧房拆除回收金266400元。
二、驳回原告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38元,由被告淮安市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464元,由原告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负担63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上诉费账号分别为: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6232636100129268119,淮安市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232636100129268101)。
审 判 长  龚正军
人民陪审员  刘 莉
人民陪审员  孙金童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