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8民辖122号
原告: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南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张笑,该区区长。
被告:淮安市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丁集镇宗楼村部。
法定代表人:宗大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与被告淮安市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
原告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旧房拆除回收金666400元,支付建筑垃圾清运费用415792.8元承担逾期未清运建筑垃圾违约金25万元;支付测量费3000元、公证费24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因淮安市化妆品一条街地块项目成立淮安市化妆品一条街地块项目房屋征收指挥部(以下简称征收指挥部)。2016年10月24日,被告经原告政府采购中心招标取得化妆品一条街地块三标段旧房拆除及场地清理、整平工程,2016年11月12日,征收指挥部与被告签订《房屋拆除承包合同》,约定:征收指挥部将化妆品一条街地块三标段旧房拆除及场地清理、整平工程承包给被告,拆除房屋建筑面积为95200平方米,被告按7元/每平米向征收指挥部交纳旧房拆除回收金,被告向征收指挥部缴纳工程施工安全保证金50万元和项目进度保证金5万元,被告在房屋拆除后15日历天内完成场地清理及整平工作,延误工期超过15日历天,征收指挥部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后,征收指挥部按约将房屋交付被告拆除,但被告却未按约定清运建筑垃圾、场地整平等工作,经征收指挥部多次催促,被告一直拖延不予处理。征收指挥部为完成项目进度计划,不得已另行委托其他单位清运建筑垃圾,为此,征收指挥部支出证据保全费用、测量费及清运费用。被告应支付的旧房拆除回收金也没有支付。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与该院具有利害关系,应回避审理,故该院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
本院认为,因本案原告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系一审法院所在地的区级人民政府,为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本案不能由该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李玲
审判员*伟
审判员*纯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