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804民初6974号
原告:淮安市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丁集镇宗楼村部。
法定代表人:宗大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晗,江苏典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平平,江苏典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
码320821197708105759,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马头镇毛湖村卜庄组**。
第三人:***,男,196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
原告淮安市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后,原告淮安市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第三人***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第三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5元(已缴纳3720元),减半收取787.5元,由原告淮安市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明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