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91财保9号
申请人:潍坊一二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卧龙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3129421444。
法定代表人吴剑钟,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高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健康东街**软件园置城世贸中心软件楼用代码:913707003130557318。
法定代表人李德熙,董事长。
被申请人:汇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新,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锦城社区潍县中路**金城国际**楼121291370700165445139H。
法定代表人李晓虎,董事长。
申请人潍坊一二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潍坊高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汇江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高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汇江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高 鹏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红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