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91财保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一二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卧龙东街177号2幢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3129421444。
法定代表人:吴剑钟,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高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健康东街10179号软件园置城世贸中心软件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3130557318。
法定代表人:李德熙,董事长。
被申请人:汇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锦城社区潍县中路2309号金城国际1号楼1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165445139H。
法定代表人:李晓虎,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一二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高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汇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作出(2018)鲁0791财保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汇江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一二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一二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高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汇江建设有限公司已达成协议,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一二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汇江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 鹏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红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