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盛世联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盛世联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执19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盛世联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韩旺道8号二层25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同飞,天津三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信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盛世联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3民初126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28000元、利息(以28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20年9月1日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截止至2022年4月15日为1751.75元)、案件受理费266元,以上暂合计30017.75元。
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执行中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主要为2022年4月27日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022年4月27日、4月28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首次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无不动产,无机动车等财产;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委托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6月17日、8月18日、8月22日,本院再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到其他可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4个、网络资金账户3个进行了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2022年9月5日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琳
审 判 员  杨玉惠
审 判 员  荆梦瑜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冯赵岩
书 记 员  赵 晶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