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1103执352号
申请执行人***,男,住所地盘锦市。
被执行人盘锦市兴隆台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盘锦市兴隆台区。
***与盘锦市兴隆台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合同纠纷一案,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2017)辽1103民初207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盘锦市兴隆台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盘锦市兴隆台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借款本金14761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盘锦市兴隆台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存款、房产车辆、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公积金、可处置的股息红利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盘锦市兴隆台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盘锦市兴隆台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邵凤良
人民陪审员 张晓忠
人民陪审员 张良臣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荣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