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兴隆台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为与被告某某、盘锦市兴隆台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1104民初1207号
原告:***,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山县。
委托代理人:王孟媛,辽宁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被告:盘锦市兴隆台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
被告:***,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盘锦市双台子区。
被告:**广,男,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和平区。
原告***为与被告**、盘锦市兴隆台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希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7元(已预交),减半收取583.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希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