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兴隆台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盘锦市兴隆台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阜新市秋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09执恢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盘锦市兴隆台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盘锦市兴隆台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兴盛街道二十里村108号。
法定代表人申连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成玉,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宏生,辽宁阜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阜新市秋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太平区红树路2号。
法定代表人:邱喜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盘锦市兴隆台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阜新市秋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阜新市秋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将被执行人信息录入全国法院执行信息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阜新市秋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有车牌号为辽J30003号“梅赛德斯-奔驰”牌轿车一辆,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理该车辆。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9日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阜新市太平区振兴路的房屋三处,因房产权属未确定,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理该房产。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9恢执3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路井昌
审 判 员  苏贺宇
代理审判员  周立喜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邹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