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104民初1627号
原告:***,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辽宁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被告:盘锦市兴隆台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法定代表人:申连仲,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盘锦瑞德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辽东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德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翀,辽宁许传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盘锦市兴隆台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盘锦瑞德化工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58元(已预交),减半收取19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白利学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