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志远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志远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88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志远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方泗公路18号2幢1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义,上海央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在上海志远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作。 被申请人: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华徐公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润劼,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伶,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祥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548弄588号14幢3层A区37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志远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祥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作出(2023)沪0118民初1884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祥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3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上海志远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祥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祥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30,000元的财产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周 诗 书 记 员 朱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