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志远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志远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民)初字第4245号
原告***,女,1957年5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亦团,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志远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钱明辉,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兴慧诉被告上海志远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代理审判员*名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