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山天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盘山天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1民终11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盘山天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
法定代表人:闫华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国良,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4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律师,住辽宁省北镇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利,辽宁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盘山天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缘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盘山县人民法院(2021)辽1122民初2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原审法院未能查清债权人**本案中未执行完毕的债权。原审法院在一审中受理原审第三人***提起的反诉,但未对原审第三人***提起的反诉进行审理,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盘山县人民法院(2021)辽1122民初223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盘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盘山天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马晓梅
审判员  董千里
审判员  王 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武庆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