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山天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盘山天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122执恢8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被执行人:盘山天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高升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22122666345C。
法定代表人:闫华峰,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盘山天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年盘县民一初字第003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恢复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021440元(执行费22614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采取了调查、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期限予以履行,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通过网络司法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并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通过网络司法查控被执行人不动产、机动车、股权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信息;
4.通过调查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信息;
5.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
7.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将本案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有协助本院查控被执行人财产和线索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1)辽1122执恢8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毛中秋
人民陪审员  马文艳
人民陪审员  于 晓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