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山天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县智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某某等企业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104执恢2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县智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洼县。
法定代表人姚艳,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盘山天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盘锦市双台子区。
被执行人:闫国良,男,1944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盘锦市双台子区。
被执行人:王家满,男,196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盘山陆家信用社干部,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被执行人:盘山天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盘山县。
法定代表人闫华峰,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县智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闫国良、王家满、盘山天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4)大洼民二初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21)辽1104执恢200号]过程中,因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1104执恢200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佟会权
人民陪审员  吴晓明
人民陪审员  鲁晓晨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管艳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