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122民初2492号
原告:盘山天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盘山县。
法定代表人:闫华峰,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国良,男,194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被告:郭淑影,女,196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被告:盘山县高升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盘山县。
法定代表人:李征,系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萍,系辽宁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盘山天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淑影、盘山县高升街道办事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盘山天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苗长阔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杜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