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防城港市宇恒商贸有限公司

广西防城港市宇恒商贸有限公司申请龚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恢复无可供执行财产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0602执恢61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防城港市宇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中心区伏波路。
法定代表人:*叶。
被执行人:龚业,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京族,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
本院在执行广西防城港市宇恒商贸有限公司与龚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工商、车辆、证券、公积金、保险等财产线索进行查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尚未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2887.5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李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