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城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江油市城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内江宾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002执恢7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江油市城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东大街北段1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21432916X7。
法定代表人:罗文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克武,男,汉族,1953年9月3日出生,四川省江油县人,住四川省江油市三合镇。
被执行人:内江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玉带街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451366298。
法定代表人:何云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健林,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华,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江油市城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江宾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双方约定:“被执行人内江宾馆有限公司从2020年4月起,于每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江油市城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40,000元至欠款付清为止,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依法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8)川10民终3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 忠
审判员 刘立红
审判员 李 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贺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