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城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文继辉、四川省江油市城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民监4号

监督机关:绵阳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63年11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省江油市城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东大街北段145号。

法定代表人:罗文斌,该公司总经理。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油市水务局,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会昌路50号。

法定代表人:任伟,该局局长。

申诉人***、四川省江油市城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油市水务局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作出的(2018)川07民终818号民事判决,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绵检民(行)监[2019]51070000087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邱 倩

审判员 马翰霖

审判员 奉 英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