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民监4号
监督机关:绵阳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63年11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省江油市城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东大街北段145号。
法定代表人:罗文斌,该公司总经理。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油市水务局,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会昌路50号。
法定代表人:任伟,该局局长。
申诉人***、四川省江油市城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油市水务局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作出的(2018)川07民终818号民事判决,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绵检民(行)监[2019]51070000087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邱 倩
审判员 马翰霖
审判员 奉 英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