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城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江油市城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内江宾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1002执恢77号
申请人:四川省江油市城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工业园汇昌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21432916X7。
法定代表人:罗文斌。
被执行人:内江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玉带街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451366298J。
法定代表人:何云章。
本本院在执行四川省江油市城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内江宾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内江宾馆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内江市市中区玉带街84号宗地上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代码:511002001004xxxx】,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停止办理一切业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蔡利霞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曾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