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城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等四川省江油市城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801民初2728号
原告:**,男,1990年8月15日生,汉族,河南省兰考县人,住格尔木市,居民身份证XXX。        
被告:**,男,1969年9月7日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现住址不详,居民身份证XXX。        
被告:四川省江油市城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东大街北段1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21432916X7。        
法定代表人:罗文斌,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江油市城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以双方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裴淑文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马虹
书记员    时宇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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