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城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与**、四川省江油市城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801民初2217号
原告:**,男,1990年8月15日生,汉族,河南省兰考县人,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兰考县,住格尔木市,身份证号XXX。        
被告:**,男,1969年9月7日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四川省江油市城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址不详,身份证号XXX。        
被告:四川省江油市城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东大街北段1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21432916X7。        
法定代表人:罗文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江油市城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强燕
书记员    王红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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