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781执200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3年11月9日,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四川省江油市城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东大街北段145号;
法定代表人:罗文斌,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油市水务局,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会昌路50号;
法定代表人:任伟,局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7民终81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省江油市城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油市水务局的银行存款345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
二、执行费425元,一并从被执行人四川省江油市城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油市水务局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田雪